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97號
SCDV,107,司繼,597,201807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傅秀玲
      張英期
      張雅琪
      傅薇
      傅智強
      傅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彭黃四妹於民國 107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傅秀玲張英期張雅琪傅薇傅智強傅智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 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 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 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之,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甚明。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傅 秀玲係傅彭三妹之女、聲請人張雅琪張英期傅薇、傅智 強、傅智平為傅彭三妹之孫,然傅彭三妹僅由被繼承人彭黃 四妹之配偶彭文興為單獨收養,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正本及本院職權函詢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函覆被繼承人彭 黃四妹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收養關係既僅 屬存續於傅彭三妹彭文興之間,則傅彭三妹對被繼承人彭 黃四妹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傅秀玲張英期、張雅 琪、傅薇傅智強傅智平亦對被繼承人彭黃四妹之遺產無 繼承權,渠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即應駁回。㈡、至被繼承人子女陳彭金蘭彭銀蘭、外孫子女李漢興、李漢 鈞,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 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