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孫自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淙塏、陳昭田等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所簽 發之票載金額新臺幣4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月25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 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為到期日。又因聲請人 於民國107年7月3日向本院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 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