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38號
SCDV,107,司票,538,2018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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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鄭合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 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2,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4月 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 票據權利人。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 本票以資證明。惟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已解散,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登 記變更事項卡及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07年7 月9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明相對人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已解散已無法定代理人供陳報,謹遵本院依法裁定駁回之聲 請,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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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