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4號
SCDV,107,司拍,124,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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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張筠筑
關 係 人 陳紀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8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96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清償並經設定登記在案。關係人陳紀霆邀同相對人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申請貸款,惟因未依約還款,故尚積欠貸款本金 605,81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契約書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7年6月25日新院平民政10 7司拍124字第2060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合法送達後惟迄 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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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