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07號
SCDV,107,司拍,107,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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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相 對 人 陳易浩兼陳家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昱辰即陳家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昱斈即陳家輝之繼承人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   胡月鳳
關 係 人 毅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潭
      吳昭進
      林祐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 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 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 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 台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亮州陳家輝於民國(下同) 102年7月9日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毅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關係人毅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陳亮州向聲 請人借款5,000萬元,惟自107年3月9日即未繳息,尚欠本金 合計42,611,03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授信約書第 5條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本息,任聲請 人處分擔保品抵償,又抵押物應由相對人等所繼承,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 影本)、繳款往來明細表及土地與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家輝於106年6月24日死亡,並由相對人等



為其繼承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查詢 結果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中新 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雖未辦理辦 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 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上 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陳易浩陳昱辰及陳昱 斈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 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以107年6月4日新院平民政107司拍107字第18432號函,通知 相對人及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迄未見其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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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