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01號
SCDV,107,司促,5601,201807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
債 權 人 黃瑞連
債 務 人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朝杉

債 務 人 徐益德
債 務 人 邱坤木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