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24號
SCDV,107,司促,5324,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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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李宗霖
債 務 人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建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參萬壹仟伍佰
  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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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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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47,730元    │107.6.24     │3.43 │自民國107年7月2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7,983,826元   │107.6.24     │3.43 │自民國107年7月2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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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