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旺生 台南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陳嬿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339,529元 │107.3.20 │ 4.52 │自民國107年4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5,500,000元 │107.5.20 │ 4.4 │自民國107年6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