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凱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凱麟於民國106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7月04日止累計114,565元正未給付,其中109,312元為
本金;3,867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凱麟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7月04日止累計93,723元正未給付,其中89,326元為本
金;3,106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凱麟於民國106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7月04日止累計141,639元正未給付,其中136,266元為
本金;4,173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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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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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凱麟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109312│ │7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凱麟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計 │
│ │89326 │ │7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凱麟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136266│ │7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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