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78號
SCDV,107,司促,5178,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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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華特即張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貳佰叁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華特即張慶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7日止累計790,2
  34元正未給付,其中143,271元為消費款;642,639元為循環
  利息;4,3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華特即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3271│慶生   │6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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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