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顏芳義
債 務 人 富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珮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陸仟參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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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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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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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93,150元 │ 107年6月20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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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93,150元 │ 107年7月2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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