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59號
SCDV,105,訴,759,2018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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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吳又聖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十賢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意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巾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
      吳錦洲
      吳常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ㄧ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徐禎彬
複 代理人 謝志鵬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
被   告 吳巧雯
      吳巧惠
      鍾穎貴
      張文隆
      吳其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旻蒼
被   告 陳瑞昌
      陳瑞芳
      陳三洋
      李春妹
      張月美
      徐曉華
      湯梅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湯昇茗
被   告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被   告 黃呂燿
      羅世峰
      吳歷昌
      吳明哲
      鍾伯丞
      陳元隆
      吳紫菁
      黃錦雪
      黃錦雲
      林儷慧
      林儷冠
      林衫隆
      林雅雯
      林勝源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儷吟
上 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其澤
複 代理人 吳旻蒼
被   告 陳啟徵
      陳正勤
      陳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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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