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9號原 告 周家榮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複 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被 告 吳又聖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十賢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意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吳巾即吳良才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 吳錦洲 吳常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ㄧ 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徐禎彬複 代理人 謝志鵬被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訴訟代理人 郭珮漪被 告 吳巧雯 吳巧惠 鍾穎貴 張文隆 吳其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旻蒼被 告 陳瑞昌 陳瑞芳 陳三洋 李春妹 張月美 徐曉華 湯梅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湯昇茗被 告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被 告 黃呂燿 羅世峰 吳歷昌 吳明哲 鍾伯丞 陳元隆 吳紫菁 黃錦雪 黃錦雲 林儷慧 林儷冠 林衫隆 林雅雯 林勝源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儷吟上 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其澤複 代理人 吳旻蒼被 告 陳啟徵 陳正勤 陳鏡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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