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式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7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何式勛因與其配偶謝宜君有情感糾紛而心生 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指使邱國豔(經新竹地檢署另行 通緝中)於民國106 年4 月30日凌晨2 時50分許(起訴書誤 載為106 年5 月7 日18時29分許,應予更正)駕駛向不知情 友人石峻杰(經新竹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借得、賽蒙特汽 車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持不詳工具,至 新竹市○區○○街00號前,接續砸毀謝宜君親屬謝佳玲所有 上址房屋之車庫玻璃、李羚溱所有停放於上址車庫前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之後擋風玻璃、沈春美所有停放於 上址車庫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前、後擋風玻璃 ,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李羚溱、沈春美、謝佳玲,因認被告何 式勛涉犯刑法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羚溱、沈春美、謝佳玲告訴被告何式勛 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 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李羚溱 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李羚溱、沈春美、謝佳玲具狀撤回其 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竹調字第337 號調解筆錄1 份、聲請 撤回告訴狀3 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