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529 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杰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 ,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7 時25分許,在新竹縣○○鄉○○ 路○段000 號統一超商內,無故以手機之錄影功能,竊錄告 訴人吳○鳳(年籍詳卷)之內褲及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 (手機內之竊錄檔案業經被告王杰自行刪除)。嗣經該店店 員黃○娟(年籍詳卷)目擊上情報警處理,經員警調閱上開 商店內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並扣得行動電話1 支。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 私部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吳○鳳告訴被告王杰妨害秘密案件,公訴人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 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7 年2 月12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7 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3號調解筆錄 、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14 頁、第1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規定明確。查扣案之行動 電話1 支,係被告所有並用以拍攝、儲存竊錄影片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陳明在卷(見偵卷第7 至8 頁),雖告訴 人撤回告訴而未能追訴其犯罪,惟為保護告訴人之隱私,避 免已刪除之偷拍影像遭復原,爰依檢察官之聲請,依上開規
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