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1065號
SCDM,106,竹簡,1065,201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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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檢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應補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已記載「本件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漏未檢附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匯款時間、金額(新臺 │
│ │ │術之時間及方式 │幣)及帳戶 │
│ │ │ │ │
├──┼───┼─────────┼──────────┤
│(一)│陳呂淑│由該詐集團成員佯裝│於106年4月6日13時許 │
│ │華 │其為胞弟呂鴻隆,以│匯款8萬元至被告上開 │
│ │ │電話向告訴人佯稱亟│元大銀行帳戶。 │
│ │ │需用錢云云,致告訴│ │
│ │ │人陷於錯誤,而於 │ │
│ │ │106年4月6日13時許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指示,至臺北市○○○ ○
○ ○ ○區○○○路000號之 │ │




│ │ │國泰世華銀行敦北分│ │
│ │ │行臨櫃轉帳至被告上│ │
│ │ │揭元大銀行帳戶內。│ │
├──┼───┼─────────┼──────────┤
│(二)│田定湖│由該詐集團成員佯裝│於106年4月6日11時45 │
│ │ │其為友人陳一心,以│分許匯款3萬元至被告 │
│ │ │電話向告訴人佯稱亟│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
│ │ │需用錢云云,致告訴│ │
│ │ │人陷於錯誤,而於10│ │
│ │ │6年4月6日11時45分 │ │
│ │ │許,依該詐騙集團成│ │
│ │ │員指示,至新北市○○ ○
○ ○ ○○區○○路0段000號│ │
│ │ │之統一超商以自動櫃│ │
│ │ │員機匯款至被告上揭│ │
│ │ │元大銀行帳戶內。 │ │
├──┼───┼─────────┼──────────┤
│(三)│呂承穎│由該詐集團成員佯裝│於106年4月6日13時35 │
│ │ │其為國小同學李文科│分許匯款6萬元至被告 │
│ │ │,以電話向告訴人佯│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
│ │ │稱亟需用錢云云,致│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 │
│ │ │於106年4月6日13時 │ │
│ │ │35分許,依該詐騙集│ │
│ │ │團成員指示,至臺南│ │
│ │ │市永康區小東路511 │ │
│ │ │號之元大銀行臨櫃匯│ │
│ │ │款至被告上揭元大銀│ │
│ │ │行帳戶內。 │ │
├──┼───┼─────────┼──────────┤
│(四)│余承快│由該詐集團成員佯裝│於106年4月6日14時許 │
│ │ │其為親戚林威逞,以│匯款2萬元至被告上開 │
│ │ │電話向告訴人佯稱亟│元大銀行帳戶。 │
│ │ │需用錢云云,致告訴│ │
│ │ │人陷於錯誤,而於10│ │
│ │ │6年4月6日14時許, │ │
│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示,至臺南市新營區│ │
│ │ │復興路150號之彰化 │ │
│ │ │銀行臨櫃匯款至被告│ │




│ │ │上揭元大銀行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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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