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25號
PCDV,107,除,325,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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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康又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謝鈴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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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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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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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又富有限│彰化銀行泰│107年3月18日│228,926元 │LN5569565 │ │
│ │公司 周謝 │山分行 │ │ │ │ │
│ │鈴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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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又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