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琮譽
蔡淑美
蔡宗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亞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
字第95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
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
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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