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35號
PCDV,107,訴,735,201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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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呂大維
被 上訴人 游祥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735 號請求居間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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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