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57號
PCDV,107,訴,457,20180726,3

1/2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蓁律師
被   告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86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0,7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1,935,1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聲 明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1 年3 月7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止受 僱於原告,擔任業務職務,職司業務推廣及前往各往來店家 巡貨、補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惟被告明知依公司規定,業 務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應將各該貨款繳回公司以銷帳,或以 公司核發之促銷費用、陳列費用等(即所謂BDF )為帳面上 之沖抵(銷),卻基於侵吞貨款之故意,以「領取貨款後未 繳回公司銷帳」或「雖有沖抵記錄,但未將全部之金額沖抵 ,致生短缺之差額」等方式,將總計1,935,147 元之款項予 以侵吞入己,造成原告前開金額之財產損害。被告侵吞貨款 之時間、金額、客戶等詳情如附表。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 22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35,14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刑事一審判決有罪部分, 扣除刑事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6所認定已返還金額46,070元後 ,仍有1,935,147 元未返還原告。就原告本件請求為訴訟標 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 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 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被告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認諾(見本 院卷第101 頁),且被告就附表所涉侵占之罪嫌,業經本院 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並科刑在 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9頁) ,並經調取該刑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則依前揭說明,自應 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 於105 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見附民卷第7 頁),故於105 年11月1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是本件利息部分應自105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 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 │客戶名稱 │相關出貨單號│侵占之貨款金額│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
│ │ │ │ │或退貨商品價值│ │




├──┼───────┼─────┼──────┼───────┼──────────────┤
│ 1 │104 年6 月27日│五一八生活│SZ0000000000│40,178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收取104 │
│ │ │板橋 │SZ0000000000│ │年5 月份貨款即票面金額71,097│
│ │ ├─────┼──────┤ │元之支票1 紙,除部分用以沖銷│
│ │ │五八九有限│SZ0000000000│ │當期帳款外,其餘用以沖銷前帳│
│ │ │公司 │SZ0000000000│ │即宜家發435 元、五一八生活板│
│ │ ├─────┼──────┤ │橋1,802 元、五八九有限公司9,│
│ │ │五一八水源│SZ0000000000│ │265 元、18,691元、五一八水源│
│ │ │店 │SZ0000000000│ │店2,076 元、五一八五福店7,45│
│ │ ├─────┼──────┤ │8 元、五一八成泰店3,767 元、│
│ │ │五一八五福│SZ0000000000│ │五一八興南店405 元(以上共43│
│ │ │店 │SZ0000000000│ │,899元),扣除負數部分,共挪│
│ │ │ │SZ0000000000│ │用40,178元沖銷前帳,有票據明│
│ │ │ │SZ0000000000│ │細、應收帳款明細表、付款簽收│
│ │ ├─────┼──────┤ │簿、支票明細各1 紙、客戶請款│
│ │ │五一八成泰│SZ0000000000│ │單6 紙、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
│ │ │店 │SZ0000000000│ │1份 、銷貨收款報告1 紙可查(│
│ │ ├─────┼──────┤ │詳偵一卷第56頁、第57頁、偵二│
│ │ │五一八興南│SZ0000000000│ │卷第79頁、第82頁、第152 頁至│
│ │ │店 │ │ │第154 頁、第160 頁至第162 頁│
│ │ │ │ │ │、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89 │
│ │ │ │ │ │頁至第194 頁、第207 頁至第20│
│ │ │ │ │ │9 頁、第214 頁、第215 頁、偵│
│ │ │ │ │ │三卷第174 頁、第175頁) │
├──┼───────┼─────┼──────┼───────┼──────────────┤
│ 2 │104 年7 月27日│五一八生活│SZ0000000000│票面金額156,52│被告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取104 │
│ │ │板橋 │SZ0000000000│5 元支票 │年6 月份貨款即票面金額156,52│
│ │ │ │SZ0000000000│ │5 元支票1 紙,全數未繳回寶捷│
│ │ │ │SZ0000000000│ │公司而侵占入己,有應收帳款明│
│ │ ├─────┼──────┤ │細表、付款簽收簿、支票明細各│
│ │ │五八九有限│SZ0000000000│ │1紙 、客戶請款單6 紙、左列出│
│ │ │公司 │SZ0000000000│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寶捷公│
│ │ │ │SZ0000000000│ │司請款單6 紙在卷可查(詳偵一│
│ │ ├─────┼──────┤ │卷第57頁、偵二卷第80頁、第82│
│ │ │五一八水源│SZ0000000000│ │頁、第155 頁至第159 頁、第16│
│ │ │ │SZ0000000000│ │3 頁至第166 頁、第170 頁至第│
│ │ ├─────┼──────┤ │172 頁、第195 頁至第206 頁、│
│ │ │五一八五福│SZ0000000000│ │第210 頁至第213 頁、第216 頁│
│ │ │店 │SZ0000000000│ │至第222 頁、本院刑事卷一第55│
│ │ │ │SZ0000000000│ │頁、第57頁、第58-1頁、第60頁│




│ │ │ │SZ0000000000│ │、第62頁、第64頁)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 │
│ │ │五一八成泰│SZ0000000000│ │ │
│ │ │店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 │
│ │ │五一八興南│SZ0000000000│ │ │
│ │ │店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 │SZ0000000000│ │ │
├──┼───────┼─────┼──────┼───────┼──────────────┤
│ 3 │104 年5 月29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1) │被告於104 年5 月29日收取現金│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現金393,800元 │393,800元,全數侵占入己,另 │
│ │ │育富雜貨店│SZ0000000000│ │於104年5月29日前某日,未依寶│
│ │ │名義訂購之│SZ0000000000│ │捷公司退貨程序辦理,將價值2,│
│ │ │出貨單號SP│SZ0000000000│ │550元之退貨商品侵占入己,有 │
│ │ │0000000000│SZ0000000000│ │客戶請款單6紙、左列出貨單號 │
│ │ │、以億萬客│ │ │之銷貨單各1份、被告簽收之收 │
│ │ │生活館名義│ │ │據1 紙、三昕五金百貨行留存之│
│ │ │訂購之出貨│ │ │銷貨單8 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 │ │單號SP1505│ │ │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73 頁、│
│ │ │25080、以 │ │ │第174 頁、第186 頁、第187 頁│
│ │ │富裕百貨行│ │ │、偵三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28│
│ │ │名義訂購之│ │ │頁、第29頁、第134 頁、第135 │
│ │ │出貨單號SP│ │ │頁、本院刑事卷二第84頁至第92│
│ ├───────┤0000000000│ ├───────┤頁、第266頁) ┤
│ │104 年5 月29日│、以旭宏平│ │(2) │ │
│ │前某日 │價中心名義│ │價值2,550 元之│ │
│ │ │訂購之出貨│ │商品 │ │
│ │ │單號SP1505│ │ │ │
│ │ │250078、以│ │ │ │
│ │ │天德名義訂│ │ │ │
│ │ │購之出貨單│ │ │ │
│ │ │號SP150525│ │ │ │
│ │ │0085)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4 年6 月29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386,3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7日至同年月│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收取現金386,300 元│
│ │ │宗義百貨有│SZ0000000000│ │,其中242,780 元用以沖前帳而│
│ │ │限公司名義│SZ0000000000│ │侵占入己,其餘款項則供己花用│
│ │ │訂購之出貨│SZ0000000000│ │而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5 紙│
│ │ │單號SP1506│SZ0000000000│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260105、以│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三昕五金│
│ │ │弘宗有限公│ │ │百貨店留存之銷貨單7 紙可查(│
│ │ │司名義訂購│ │ │詳偵二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
│ │ │之出貨單號│ │ │偵三卷第16頁、第17頁、第34頁│
│ │ │SP00000000│ │ │、第35頁、第41頁、第42頁、第│
│ │ │04、以萬方│ │ │45 頁 、第46頁、第180 頁、本│
│ │ │有限公司名│ │ │院刑事卷二第98頁至第104 頁)│
│ │ │義訂購之出│ │ │ │
│ │ │貨單號SP15│ │ │ │
│ │ │00000000、│ │ │ │
│ │ │以東竑有限│ │ │ │
│ │ │公司名義訂│ │ │ │
│ │ │購之出貨單│ │ │ │
│ │ │號SP150626│ │ │ │
│ │ │0107) │ │ │ │
├──┼───────┼─────┼──────┼───────┼──────────────┤
│ 5 │104 年7 月30日│三昕五金百│SZ0000000000│290,00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取貨款│
│ │ │貨店(含以│SZ0000000000│ │290,000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 │立豐百貨行│SZ0000000000│ │客戶請款單2 紙、左列出貨單號│
│ │ │名義訂購之│SZ0000000000│ │之銷貨單各1 份、三昕五金百貨│
│ │ │出貨單號SP│ │ │店出具之計算式1 紙、留存之銷│
│ │ │0000000000│ │ │貨單暨被告簽收之字樣4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78 頁至第181 頁│
│ │ │ │ │ │、第184頁、第185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93頁至第97頁) │
├──┼───────┼─────┼──────┼───────┼──────────────┤
│ 6 │104 年6 月3 日│立豐百貨行│SZ0000000000│50,7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3 日至同年月│
│ │至同年月12日間│ │ │ │12日間某日收取貨款50,700元後│
│ │某日 │ │ │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立豐百貨行回函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82 頁、第183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28頁) │
├──┼───────┼─────┼──────┼───────┼──────────────┤
│ 7 │104 年6 月23日│富裕百貨行│SZ0000000000│30,651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至同年月30日間│ │ │ │30日間某日收取貨款30,651元後│
│ │某日 │ │ │ │,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富裕百貨行回函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二卷第186 頁、第188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55頁) │
├──┼───────┼─────┼──────┼───────┼──────────────┤
│ 8 │104 年7 月22日│勝立-復興 │SZ0000000000│24,134元 │勝立- 復興、勝立莊敬店之會計│
│ │ │ │SZ0000000000│ │將票面金額30,307元、33,645元│
│ │ │ │SZ0000000000│ │之支票寄往寶捷公司,被告將其│
│ │ │ │SZ0000000000│ │中20,107元、3,976 元、341 元│
│ │ ├─────┼──────┤ │扣除290 元用以沖抵前帳,有客│
│ │ │勝立莊敬店│SZ0000000000│ │戶請款單2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
│ │ │ │ │ │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
│ │ │ │ │ │2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卷第223 │
│ │ │ │ │ │頁至第229 頁、偵三卷第117 頁│
│ │ │ │ │ │、第118 頁、第166 頁、第191 │
│ │ │ │ │ │頁) │
├──┼───────┼─────┼──────┼───────┼──────────────┤
│ 9 │104 年7 月28日│朝代百貨廣│SZ0000000000│16,198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間某日,向左│
│ │ │州 │SZ0000000000│ │開客戶收取票面金額分別為19,6│
│ │ │ │ │ │00元、4,400 元、4,800 元之支│
│ │ │ │ │ │票各1 紙,將該等款項沖抵前帳│
│ │ ├─────┼──────┤ │5,822 元、461 元、4,473元、5│
│ │ │萬客福百貨│SZ0000000000│ │,442 元,有客戶請款單2 紙、 │
│ │ │商行PYH4 │SZ0000000000│ │左開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
│ │ │ │ │ │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陳報狀2 │
│ │ │ │ │ │紙、付款簽收簿4 紙、本院公務│
│ │ │ │ │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
│ │ │ │ │ │卷第230 頁至第232 頁、偵三卷│
│ │ │ │ │ │第128頁至第130頁、第203頁、 │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07頁至第113頁│
│ │ │ │ │ │) │
├──┼───────┼─────┼──────┼───────┼──────────────┤
│10 │104 年7 月25日│資元生技有│SZ0000000000│2,592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至同年8 │
│ │起至同年8 月1 │限公司 │ │ │月1 日間某日收取左開貨款後予│




│ │日止間某日 │ │ │ │以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銷│
│ │ │ │ │ │貨單各1 紙、資元生技有限公司
│ │ │ │ │ │回文暨內帳影本1 份、本院公務│
│ │ │ │ │ │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二│
│ │ │ │ │ │卷第233頁、第234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9頁至第34頁) │
│ │ │ │ │ │ │
│ │ │ │ │ │ │
├──┼───────┼─────┼──────┼───────┼──────────────┤
│11 │104年7月間某日│幸福家百貨│SZ0000000000│價值4,100 元之│被告於104 年7 月間某日收回幸│
│ │ │生活館天母│SZ0000000000│商品 │福家百貨生活館天母店價值4,10│
│ │ │店 │ │ │0 元之退貨,未依規定繳回寶捷│
│ │ │ │ │ │公司,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
│ │ │ │ │ │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1 紙、幸福家百貨生活│
│ │ │ │ │ │館回函所附簽收簿、進貨單3 紙│
│ │ │ │ │ │、進貨退回單2 紙、計算式1 紙│
│ │ │ │ │ │、付款作業編輯1 紙可查(詳偵│
│ │ │ │ │ │二卷第235 頁至第237 頁、偵三│
│ │ │ │ │ │卷第20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41 │
│ │ │ │ │ │頁至第48頁、第268頁) │
├──┼───────┼─────┼──────┼───────┼──────────────┤
│12 │104 年7 月25日│珠和成雜貨│SZ0000000000│36,576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收取左列│
│ │ │店 │SZ0000000000│ │貨款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
│ │ │ │SZ0000000000│ │有客戶請款單4 紙、左列出貨單│
│ │ │ │SZ0000000000│ │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貨收款報│
│ │ │ │SZ0000000000│ │告書1 紙、珠和成雜貨店陳報狀│
│ │ │ │ │ │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238 頁至│
│ │ │ │ │ │第246 頁、偵三卷第192 頁、本│
│ │ │ │ │ │院刑事卷二第66頁) │
├──┼───────┼─────┼──────┼───────┼──────────────┤
│13 │104年7月25日 │GO購百貨廣│SZ0000000000│3,20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收取貨款│
│ │ │場 │ │ │3,200 元予以侵占入己,有客戶│
│ │ │ │ │ │請款單、銷貨單各1 紙、GO購百│
│ │ │ │ │ │貨廣場之回函暨請款單2 紙、留│
│ │ │ │ │ │存之銷貨單1 紙可查(詳偵二卷│
│ │ │ │ │ │第247頁、第248頁、本院刑事卷│
│ │ │ │ │ │二第49頁至第52頁) │
├──┼───────┼─────┼──────┼───────┼──────────────┤
│14 │104年6月29日 │高毅-竹圍 │SZ0000000000│33,775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29日間某日收取票面金額33,775│
│ │ │ │SZ0000000000│ │元支票1 紙,全數用以沖抵高毅│
│ │ │ │SZ0000000000│ │- 板橋前帳,有客戶請款單2 紙│
│ │ ├─────┼──────┤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高毅-板橋 │SZ0000000000│ │銷貨收款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
│ │ │ │SZ0000000000│ │紀錄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82│
│ │ │ │ │ │頁至第86頁、第119 頁至第122 │
│ │ │ │ │ │頁、第178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209頁) │
├──┼───────┼─────┼──────┼───────┼──────────────┤
│15 │104年7月31日 │高毅-基隆 │SZ0000000000│21,248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3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31日間某日收取票面金額24,075│
│ │ │ │SZ0000000000│ │元支票1 紙,除2,827 元用以沖│
│ │ │ │SZ0000000000│ │抵當期帳款外,其餘21,248元均│
│ │ │ │SZ0000000000│ │用以沖抵高毅- 板橋(7,191 元│
│ │ ├─────┼──────┤ │)、竹圍(9,344 元)、基隆(│
│ │ │高毅-竹圍 │SZ0000000000│ │4,713元)前帳,有客戶請款單2│
│ │ │ │SZ0000000000│ │紙、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份│
│ │ │ │SZ0000000000│ │、高毅- 板橋請款單、銷貨收款│
│ │ │ │SZ0000000000│ │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
│ │ │ │SZ0000000000│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249 頁至第│
│ │ │ │SZ0000000000│ │254 頁、偵三卷第87頁至第93頁│
│ │ │ │ │ │、第119頁、第208頁、本院刑事│
│ │ │ │ │ │卷二第209頁) │
├──┼───────┼─────┼──────┼───────┼──────────────┤
│16 │104年6月27日 │國際通百貨│SZ0000000000│86,299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收取票面│
│ │ │ │SZ0000000000│ │金額105,610 元支票1 紙,除其│
│ │ │ │SZ0000000000│ │中19,311元沖當期帳款外,另以│
│ │ │ │SZ0000000000│ │5 月份BDF18,411 元、當期扣款│
│ │ │ │ │ │及該支票中86,299元沖抵前期帳│
│ │ │ │ │ │款,有付款簽收簿、客戶請款單│
│ │ │ │ │ │各1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1 紙、│
│ │ │ │ │ │付款簽收簿1 紙可查(詳偵二卷│
│ │ │ │ │ │第85頁、第255 頁至第258 頁、│
│ │ │ │ │ │偵三卷第172頁、本院刑事卷二 │
│ │ │ │ │ │第82頁、本院刑事卷三第34頁、│
│ │ │ │ │ │第35頁) │
├──┼───────┼─────┼──────┼───────┼──────────────┤
│17 │104年7月31日 │國際通百貨│SZ0000000000│46,07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7日收取票面│




│ │ │ │SZ0000000000│ │金額46,070元支票,全數用以沖│
│ │ │ │SZ0000000000│ │抵國際通百貨5 月份帳款,有付│
│ │ │ │SZ0000000000│ │款簽收簿、客戶請款單各1 紙、│
│ │ │ │SZ0000000000│ │左列出貨單號銷貨單1 份、銷貨│
│ │ │ │ │ │收款報告書、付款簽收簿各1 紙│
│ │ │ │ │ │可查(詳偵二卷第85頁、第259 │
│ │ │ │ │ │頁至第265 頁、偵三卷第206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82頁) │
├──┼───────┼─────┼──────┼───────┼──────────────┤
│18 │104 年5 月27日│亞商商店 │SZ0000000000│價值782 元之商│被告於左列時間收取該商店價值│
│ │至同年7 月28日│ │ │品 │782 元之商品退貨後,未依寶捷│
│ │間某日 │ │ │ │公司退貨程序辦理,逕將該等貨│
│ │ │ │ │ │品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銷│
│ │ │ │ │ │貨單2 紙、亞商商店呈報狀暨簽│
│ │ │ │ │ │收簿、陳報狀各1 紙在卷(詳偵│
│ │ │ │ │ │二卷第266 頁、偵三卷第1 頁、│
│ │ │ │ │ │第2頁、本院刑事卷二第71頁、 │
│ │ │ │ │ │第73頁、第264頁) │
├──┼───────┼─────┼──────┼───────┼──────────────┤
│19 │104年7月31日 │財滿溢- 三│SZ0000000000│75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 日至同年月│
│ │ │重 │ │ │31日間某日收取貨款共4,630 元│
│ │ │ │ │ │,挪用其中757 元沖抵前帳而侵│
│ │ ├─────┼──────┤ │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
│ │ │財滿溢- 盧│SZ0000000000│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2 紙、銷貨收│
│ │ │洲 │ │ │款報告書、財滿溢五金百貨行回│
│ │ │ │ │ │函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第│
│ │ │ │ │ │4 頁、第5 頁、第47頁、第48頁│
│ │ │ │ │ │、第20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06│
│ │ │ │ │ │頁) │
├──┼───────┼─────┼──────┼───────┼──────────────┤
│20 │104年7月27日 │鴻祥美髮美│SZ0000000000│24,515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5日向該店家│
│ │ │容材料行 │SZ0000000000│ │收取票面金額45,200元之支票1 │
│ │ │ │SZ0000000000│ │紙,挪用其中24,515元沖銷前帳│
│ │ │ │SZ0000000000│ │,有鴻祥美髮美容材料行支票簽│
│ │ │ │ │ │收單1 紙、留存之銷貨單4 紙、│
│ │ │ │ │ │請款單、客戶請款單各1 紙、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銷貨退回單│
│ │ │ │ │ │3 紙可查(詳偵一卷第41頁、偵│
│ │ │ │ │ │二卷第89頁至第92頁、第108 頁│




│ │ │ │ │ │、偵三卷第6 頁至第10頁、第19│
│ │ │ │ │ │3頁、第199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20 3頁至第205頁) │
├──┼───────┼─────┼──────┼───────┼──────────────┤
│21 │104年7月28日 │均能興業 │SZ0000000000│14,125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0日至同年月│
│ │ │ │SZ0000000000│ │28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31,770元之支票1 紙,挪用│
│ │ │ │ │ │14,125元用以扣抵前帳,有客戶│
│ │ │ │ │ │請款單1 紙、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1 份、銷貨收款報告書2 紙│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
│ │ │ │ │ │查(詳偵三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 │ │ │第193頁、第200頁、本院刑事卷│
│ │ │ │ │ │二第127頁) │
├──┼───────┼─────┼──────┼───────┼──────────────┤
│22 │104 年6 月23日│和松商店 │SZ0000000000│3,228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3日至同年7 │
│ │起至同年7 月初│ │ │ │月初某日,向該店家收取貨款3,│
│ │某日 │ │ │ │228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客戶請│
│ │ │ │ │ │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
│ │ │ │ │ │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第14頁│
│ │ │ │ │ │至第15頁) │
├──┼───────┼─────┼──────┼───────┼──────────────┤
│23 │104 年7 月4 日│旭宏平價中│SZ0000000000│11,42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4 日,向該店│
│ │ │心 │SZ0000000000│ │家收取貨款11,420元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出│
│ │ │ │ │ │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份、本院公│
│ │ │ │ │ │務電話紀錄、計算式各1 紙在卷│
│ │ │ │ │ │可查(詳偵三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25頁、第126│
│ │ │ │ │ │頁) │
├──┼───────┼─────┼──────┼───────┼──────────────┤
│24 │104 年7 月1 日│麗的美容美│SZ0000000000│8,004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
│ │起至同年月15日│髮香水百貨│SZ0000000000│ │貨款8,004 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止間某日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25頁至第27頁) │
├──┼───────┼─────┼──────┼───────┼──────────────┤
│25 │104 年7 月31日│天德 │SZ0000000000│17,00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
│ │或同年8月1日 │ │ │ │貨款17,000元全數侵占入己,有│
│ │ │ │ │ │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




│ │ │ │ │ │貨單各1 紙在卷可查(詳偵三卷│
│ │ │ │ │ │第30頁、第31頁) │
├──┼───────┼─────┼──────┼───────┼──────────────┤
│26 │104年7月31日 │田倉生鮮百│SZ0000000000│17,671 │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取票面│
│ │ │貨 │SZ0000000000│ │金額88,630元支票,其中49,121│
│ │ │ │ │ │元為當期貨款,其將當期貨款中│
│ │ │ │ │ │之17,671元用以沖抵前帳而侵占│
│ │ │ │ │ │入己,有客戶請款單1 紙、左列│
│ │ │ │ │ │出貨單號銷貨單各1 紙、銷貨收│
│ │ │ │ │ │款報告書1 紙、川稷有限公司函│
│ │ │ │ │ │1 紙暨發票1 紙在卷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36頁至第38頁、第207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二第120頁、第121│
│ │ │ │ │ │頁) │
├──┼───────┼─────┼──────┼───────┼──────────────┤
│27 │104 年7 月1 日│天凰購物中│SZ0000000000│3,574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收取該店家交│
│ │起至同年月31日│心 │SZ0000000000│ │付之款項3,574 元後予以侵占入│
│ │止間某日 │ │ │ │己,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
│ │ │ │ │ │號之銷貨單、銷貨收款報告書、│
│ │ │ │ │ │天凰商行回函各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43頁、第44頁、第177 頁│
│ │ │ │ │ │、本院刑事卷三第35頁) │
├──┼───────┼─────┼──────┼───────┼──────────────┤
│28 │104年6月10日 │驊羚百貨企│SZ0000000000│12,300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10日向該店家│
│ │ │業有限公 │ │ │收取票面金額12,300元之貨款支│
│ │ │ │ │ │票1 紙予以侵占入己,有客戶請│
│ │ │ │ │ │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付款簽收簿各1 紙在卷可查(詳│
│ │ │ │ │ │偵三卷第49頁、第50頁、本院刑│
│ │ │ │ │ │事卷二第75頁) │
├──┼───────┼─────┼──────┼───────┼──────────────┤
│29 │104年7月22日 │佑聲商行 │SZ0000000000│4,22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該店家│
│ │ │ │ │ │收取票面金額14,650元支票,扣│
│ │ │ │ │ │除該期貨款8,553元、1,023元、│
│ │ │ │ │ │695 元、159 元後餘4,220 元用│
│ │ │ │ │ │以沖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銷貨收款│
│ │ │ │ │ │報告書、佑聲商行出具之記帳明│
│ │ │ │ │ │細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51頁│
│ │ │ │ │ │、第52頁、第190頁、本院刑事 │




│ │ │ │ │ │卷二第40頁) │
├──┼───────┼─────┼──────┼───────┼──────────────┤
│30 │104年7月21日 │久益五金行│SZ0000000000│70,560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1日向該店家│
│ │ │ │ │ │收取貨款現金70,560元,並將該│
│ │ │ │ │ │款項侵占入己,有客戶請款單、│
│ │ │ │ │ │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及付款簽│
│ │ │ │ │ │收簿各1 紙可查(詳偵三卷第53│
│ │ │ │ │ │頁、第54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
│ │ │ │ │ │117頁) │
├──┼───────┼─────┼──────┼───────┼──────────────┤
│31 │104年7月22日 │農友超市股│SZ0000000000│97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 日至同年月│
│ │ │份有限公司│ │ │22日間某日,向該店家收取票面│
│ │ │ │ │ │金額19,660元支票,挪用其中97│
│ │ │ │ │ │元沖抵前帳,有客戶請款單、左│
│ │ │ │ │ │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各1 紙、銷│
│ │ │ │ │ │貨收款報告書2 紙、農友超市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回函1 紙可查(詳偵│
│ │ │ │ │ │三卷第55頁、第56頁、第166 頁│
│ │ │ │ │ │、第190頁、本院刑事卷二第133│
│ │ │ │ │ │頁) │
├──┼───────┼─────┼──────┼───────┼──────────────┤
│32 │104年6月30日 │永元昌企業│SZ0000000000│2,909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30日向該店家│
│ │ │有限公司 │ │ │收取票面金額13,979元支票,挪│
│ │ │ │ │ │用2,909 元沖抵前帳而侵占入己│
│ │ │ │ │ │,有客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
│ │ │ │ │ │之銷貨單各1 紙、銷貨收款報告│
│ │ │ │ │ │書2 紙、付款簽收簿1 紙、出貨│
│ │ │ │ │ │單號SZ0000000000、SP00000000│
│ │ │ │ │ │58、SZ0000000000銷貨單各1紙 │
│ │ │ │ │ │可查(詳偵三卷第57頁、第58頁│
│ │ │ │ │ │ 、 第183 頁、第195 頁、本院│
│ │ │ │ │ │刑事卷二第69頁、第231頁至第 │
│ │ │ │ │ │233頁) │
├──┼───────┼─────┼──────┼───────┼──────────────┤
│33 │104 年7 月30日│瑞平藥局 │SZ0000000000│3,280元 │被告於左列時間向該店家收取3,│
│ │或31日 │ │ │ │280 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有客│
│ │ │ │ │ │戶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
│ │ │ │ │ │單、該店家之聲明書各1 紙可查│
│ │ │ │ │ │(詳偵三卷第59頁、第60頁、本│
│ │ │ │ │ │院刑事卷二第65頁) │




├──┼───────┼─────┼──────┼───────┼──────────────┤
│34 │104年6月25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19,024元 │被告於104 年6 月25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19,024元,全數侵占入│
│ │ │ │SZ0000000000│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6 頁│
│ │ │ │ │ │至第128 頁、偵三卷第61頁至第│
│ │ │ │ │ │64頁) │
├──┼───────┼─────┼──────┼───────┼──────────────┤
│35 │104年7月1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16,676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1 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16,676元,全數侵占入│
│ │ │ │ │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 │ │ │ │ │請款單、左列出貨單號之銷貨單│
│ │ │ │ │ │各1 紙可查(詳偵二卷第125 頁│
│ │ │ │ │ │、第125-1 頁、偵三卷第65頁至│
│ │ │ │ │ │第67頁) │
├──┼───────┼─────┼──────┼───────┼──────────────┤
│36 │104年7月28日 │上全藥局 │SZ0000000000│22,219元 │被告於104 年7 月28日向該店家│
│ │ │ │SZ0000000000│ │收取貨款22,219元,全數侵占入│
│ │ │ │SZ0000000000│ │己,有店家留存之銷貨單、客戶│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資元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八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