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宋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楊博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天宋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民國106年12月18日)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為吳春臺,嗣於107年4月26日吳春臺遭解任喪失原告法定 代理權,原告公司另推由公司董事李天送於本件訴訟中代理 行使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職權等情,有原告於107年6月14日 出具以李天送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原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可稽。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天送後, 迄未具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李天送為原告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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