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29號
PCDV,107,訴,1929,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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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9號
原   告 蔡芳芸
被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6 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07 年7 月3 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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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