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71號
PCDV,107,訴,1871,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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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71號
原   告 何明光
被   告 徐晨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33 號裁定命其於 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7 年6 月15日送 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1頁) 。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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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