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大偉
張汶伶
張庭瑜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219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730 元,應再補
繳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1、附近市場交易行情:89,174元/平方公尺。
2、座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1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8 分1 )暨其上同段5064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0 號,
面積:74.7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 分之1 ,下
稱系爭房地)。
3、被告就系爭房地所持有之客觀交易價值:74.71 平方公尺×
89,174元/ 平方公尺×1/2=3,331,0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4、債務人張如松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3,331,095 元÷5=
666,21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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