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04號
PCDV,107,訴,1704,201807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大偉
      張汶伶
      張庭瑜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219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730 元,應再補
繳1,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1、附近市場交易行情:89,174元/平方公尺。
2、座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1 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8 分1 )暨其上同段5064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0 號,
  面積:74.7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 分之1 ,下
  稱系爭房地)。
3、被告就系爭房地所持有之客觀交易價值:74.71 平方公尺×
  89,174元/ 平方公尺×1/2=3,331,0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4、債務人張如松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3,331,095 元÷5=
  666,219 元。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