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李錦蘋
被 告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李玟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70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8.05平方公尺×134,000 元/ 平方公尺=1,078,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