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詹家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客萊芙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9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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