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95號
PCDV,107,補,995,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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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詹家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客萊芙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9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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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客萊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