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3號
PCDV,107,補,853,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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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BIG ADVENCE LIMITED(躍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月 
聲 請 人 SMART SHINE LIMITED(智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月 
聲 請 人 吳陳月嬌
      吳家豪 
      廖志祥 
      廖弘欣 
      廖弘偉 
共同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朱秀晴律師
相 對 人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裕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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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