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1號
PCDV,107,補,721,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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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被   告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桂垹 
被   告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萬7,0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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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