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40號
PCDV,107,補,1240,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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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芳、黃意惠、陳彥蓁陳佳玲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34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1,0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191,0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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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