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陳蘭蘋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原 告 陳蘭琪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原 告 陳錫偉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前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健銳
原 告 陳前杉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倪健銳
被 告 黃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274元【即107年1月
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44300元/㎡×21.18㎡=93827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