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30號
PCDV,107,補,1230,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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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陳蘭蘋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原   告 陳蘭琪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原   告 陳錫偉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前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健銳
原   告 陳前杉即倪素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倪健銳
被   告 黃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274元【即107年1月
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44300元/㎡×21.18㎡=93827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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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