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94號
PCDV,107,補,1194,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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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陳家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翼聰吳秉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 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9,600元(計算
式:90,100-500 =89,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9,6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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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