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陳家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翼聰、吳秉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 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9,600元(計算
式:90,100-500 =89,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9,6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