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賴光明
賴欽明
賴忠明
被 告 賴簡葉
賴秀梅
賴錫麟
賴明燦
賴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