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9號
PCDV,107,補,1159,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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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賴光明 
      賴欽明 
      賴忠明 
被   告 賴簡葉 
      賴秀梅 
      賴錫麟 
      賴明燦 
      賴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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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