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47號
PCDV,107,補,1147,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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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施錫樑
被   告 林彥綱即林信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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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