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31號
PCDV,107,補,1131,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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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李妃迪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許銘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0,150 元(計算式
:3,000,000 +1,140,150 =4,140,15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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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