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16號
PCDV,107,補,1116,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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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洪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明池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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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