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洪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明池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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