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02號
PCDV,107,補,1102,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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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8,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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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