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會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65號
PCDV,107,補,1065,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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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張維學 
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間確認公會章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請求確定被告公
會章程第10條之1 規定之施行日期為106 年3 月12日起算,而被
告公會章程第10條之1 之規定為:「本會重要文件須申請,並經
理事會同意後,始可調閱。本條所稱重要文件係指:涉及侵害個
人隱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之虞者,均應屬之」,核其
主張應係因公會章程之施行日期將影響其調閱公會文件之權限,
其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
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
10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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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