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文正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驛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王文正、葉家閎起訴請求被告陳驛
睿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26,400 元、1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26,400 元、10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2,187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文正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2,1
87元;原告葉家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 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