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07號
PCDV,107,補,1007,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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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文正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驛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王文正葉家閎起訴請求被告陳驛
睿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26,400 元、1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26,400 元、10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2,187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文正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2,1
87元;原告葉家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 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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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