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01號
PCDV,107,補,1001,2018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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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黃溢美
被   告 朝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辦理過戶登記予
被告所得受之利益,而依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以陳報狀陳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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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