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73號
PCDV,107,聲,173,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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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楊瑞福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74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四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日、一○七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749號損 害賠償事件案件進行答辯,為留存參考、了解聲請人答辯內 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7 年5 月2 日、107 年7 月4 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749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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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