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張樹仁
上列聲請人與張麗霞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3號事件於107 年6 月26日庭期開庭之內容,請准予交付該日錄音光碟予聲 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3號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