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261號
PCDV,107,監宣,261,201807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秀桂
相 對 人  謝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秀桂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建平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協議分割方法,辦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建平之父謝坤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建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秀桂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謝建平之 配偶、監護人。因相對人之父謝坤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全體繼承人決定按各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繼承,並登記為分別共有,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 茲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謝建平辦理其父謝坤之遺產 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謝建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謝建平之監護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 法院陳報受監護人謝建平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 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監宣字第273 號、107 年度 監宣字第560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謝建平之父謝坤過世,留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現繼承人欲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等情, 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登記 清冊為證,堪信為實。
茲審酌受監護人謝建平確有辦理其父謝坤所遺如附表所示遺 產之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之需求,而聲請人為受監護人謝建 平之配偶,聲請代理受監護人謝建平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 割方案,辦理受監護人謝建平之父謝坤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 割事宜,並未侵害受監護人謝建平之法定應繼分,符合受監 護宣告人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附表:謝坤之遺產及繼承人協議分割方法
┌──┬───────────────────┬────┐
│編號│ 土地編號 │權利範圍│
├──┼───────────────────┼────┤
│ 1 │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 1/1 │
├──┼───────────────────┼────┤
│ 2 │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 1/1 │
├──┴───────────────────┴────┤
│以上由繼承人謝永基謝承泰謝利益謝義忠謝建平、 │
│謝亞娥按應繼分比例1/6,各取得持分1/6。 │
├──┬───────────────────┬────┤
│ 3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 │ 1/6 │
├──┼───────────────────┼────┤
│ 4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 │ 1/6 │
├──┴───────────────────┴────┤
│以上由繼承人謝永基謝承泰謝利益謝義忠謝建平、 │
│謝亞娥按應繼分比例1/6,各取得持分1/36。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