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22號
PCDV,107,消債聲,2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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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徐 芸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4 0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經鈞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復經鈞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 107 年5 月1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06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61號民事裁定准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有 上開裁定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 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自屬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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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