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28號
PCDV,107,消債清,28,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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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藍怡秀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 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 項裁定,不得抗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身心障礙人士,本即謀職困難,縱 使有工作亦經常發生勞資爭議事件,近期係因職場性騷擾事 件而遭解雇,此外又因聲請人有智障之情形,易遭受欺騙, 包含同居人或網路上交往對象,經常損失金錢或遭受暴力對 待,過去曾誤信愛情公寓交友網站對象,而出借帳戶存摺, 招致成為詐騙案件共犯,因而其收入既不穩定又易受欺凌或 受欺騙而損失金錢,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爰聲請鈞院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4 、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 人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 字第133281號執行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60號民事裁定、新北市新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5687、2733 9號)不起訴處分書、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資料、聲請人全戶 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子藍○○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 1 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資料清單、聲請人之郵政存薄儲金薄明細資料、新北市 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867號不起訴處分書、107 年2 月薪資 簽收單、106 年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支付命令為證(見本院卷第 21 -50頁、第77-103頁、第109-129 頁、第135-143 頁、第 151-155 頁)。本院審酌聲請人107 年1-6 月平均月收入為 新臺幣(下同)14,052元【(1 月薪資20,700元+2 月薪資 22,567元)÷6 =7,211 ,元以下四捨五入+每月兒少扶助 1,969 元+每月身障補助4,872 元=14,052元,見本院卷第 105 頁、第119-12 5頁、第133 頁、第143 頁】,扣除內政 部107 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人每月14,385元及其 子藍鈞榮之扶養費4,000 元(見本院卷第23頁),已無剩餘 可償還債務56,509元(即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43,370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3,139元,見本院卷第155-157 頁) ,足見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本院復查聲 請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 條第2 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 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 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 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 ,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 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 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 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7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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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