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吳佳和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1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 人 ×10份×43元=2,150 元)。
二、詳細說明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7 年1 月24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5 年1 月25日起至107 年1 月2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 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 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 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 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5 年2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 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 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 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8,000 元、水、電、瓦 斯費1,800 元、雜項支出1,500 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 人有無與他人共同居住租屋處?如有,該他人為何人? 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租及水、電、瓦斯、雜項支出 ?如有,該他人分擔之數額為何?如無,請說明該他人 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支付租金、水、電 、瓦斯費、雜支之證明文件。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車資)1,500 元之部分 ,請說明聲請人上、下班之交通路線、交通方式、交通
費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其女吳○○、父吳東林、母楊曼莉扶養義務之人 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女吳○○、 父吳東林、母楊曼莉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得省略)、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開資料均需為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列印)。
2.說明其女吳○○、父吳東林、母楊曼莉之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 人其女吳○○、父吳東林、母楊曼莉之扶養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
3.說明應受扶養人其女吳○○、父吳東林、母楊曼莉是否 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 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三)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 破產之案件?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
(四)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
(五)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六)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目前所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務為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請說明擔保物及其 所有權人為何?借貸該筆款項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借款、貸款契約等;如擔保物為不動產,並應 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不成立原因為何?(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大發鋁門窗行之負責 人,請聲請人說明係何時擔任大發鋁門窗行之負責人?目 前大發鋁門窗行之營業狀況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九、提出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