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翊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7,74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7+1)×43×10=
7,7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具體釋明」確有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應說明其
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提出聲請人之母「吳謝玉盆」、父「吳福順」之民國105、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107年7月之
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3,5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
且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
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
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㈡膳食費每月7,2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
計算方式。
㈢交通費每月4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何
計算,並檢附聲請人之行車執照影本。
㈣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就上開各項費用應提出更生
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十一、就聲請人之母「吳謝玉盆」、父「吳福順」扶養費支出每
月各1,500元,除應提出上列「吳謝玉盆」、「吳福順」相
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
、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
更生前半年(即107年1月至同年6月)每月支出各1,500元扶
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
為限)。並應陳報「吳謝玉盆」、「吳福順」有無領取社福
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
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
近半年之支出金額)?
十二、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