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57號
PCDV,107,消債更,157,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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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安國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
  )×43×10=3,0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
  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聲請人自民國105年4月25日起至107年4月24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
  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7年5月至同年7月)之
  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
  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
  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8,0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且完
  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
  係為何?每月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㈡膳食費每月8,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
  計算方式。
 ㈡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就上開各項費用應提出更生
  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
 ㈢油費及修理費每月1,5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
  費用如何計算。
 ㈣保健食品費每月2,000元:其支出有何必要性並檢附相關單
  據。
九、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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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