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33號
PCDV,107,消債更,133,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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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余佳蓁(原名余爾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4 人×10份×43元=1,720 元)。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5 年2 月9 日起至107 年2 月9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 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 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 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 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 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 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5 年2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 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 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 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7,000元之部分,請說 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僅與其子孫○○共同居住於租屋處? 如是,請說明僅聲請人及子孫○○有何每月支出租金高 達17,000元之必要性?如否,請說明與聲請人共同居住 者為何人?該他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屋租金?如 有,該他人分擔之數額為何?如無,請說明該他人無法 分擔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伙食費9,000 元之部分,請說明 聲請人個人與子孫○○每月支出伙食費之數額分別約為 若干元?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日用雜貨3,000 元、通訊費1,10 0 元之部分,請說明有何每月支出日用雜貨高達3,000 元、通訊費1,100 元之必要性?並提請出相關單據佐證 。
4.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其子孫○○之教育費7,000 元部 分,請說明有何每月支出教育費高達7,000 元之必要性



?有何支出補習班費之必要性?其子孫○○未能參與學 校所開設之課後輔導課程而需參加補習班之原因為何? 5.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醫療費用1,000 元之部分,請說 明係何家人看診所支出?有何長期就診之需求?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6.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 元之部分,請說明 聲請人之上、下班交通路線、油資之計算方式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其子孫○○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 人之關係,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孫○ ○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應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其子孫○○及其他扶養 義務人之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上開資料均需為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所列印)。
2.說明其子孫○○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應詳列具 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應受扶養人孫○○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4.詳細說明聲請人之前配偶孫安傑未能負擔孫○○扶養義 務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應分擔其父余豐文、母黃美容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 扶養人余豐文黃美容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應 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余 豐文、黃美容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5 及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上開 資料均需為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列印)。
6.說明余豐文黃美容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應詳 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 人如何分擔余豐文黃美容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7.說明應受扶養人余豐文黃美容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 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 、自何時開始領取?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三)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 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 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 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
(四)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
(五)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八、提出下列文件:
(一)聲請人前配偶孫安傑之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107 年6 月以後列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均未能提供,亦請 陳報孫安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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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