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3號
PCDV,107,消債更,113,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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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孟沁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 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 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 1 )×10×43=4,30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 明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647,514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44歲(63年生),近二年有任職於富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收入,核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均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貸款」 ,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惟參其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收支差距不大 ,何以累積至目前債務總金額1,647,514 元之狀況?請詳實



說明究竟是何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貸款方式負擔?五、另請始末陳述聲請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借款之過程?(即 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聲請人如何使用該筆款項 ?)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
六、請陳報國稅局製作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佐以薪資單、薪資轉 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107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月之薪 資所得額。
七、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並未載 明聲請人有任何財產,惟聲請人卻必須每月支出「騎乘機車 上下班」之交通費「每月500 元」,請佐以機車行照,說明 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 輛機車?另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報自107 年5 月起至補正 本裁定當月止,各月之油錢及發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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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時 間 │摘 要│ 發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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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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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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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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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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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提出自107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 費2,000 元」之繳款紀錄,另說明聲請人該電話之每月網路 流量為何?該網路使用量與聲請人於電子公司上班之因果關 係為何?有無辦理費率變更之可能?
九、請提出自107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月支出約600 元電費之單據(租賃契約書上5.2 度/ 元之記載,如何證明 聲請人每月支出600 元電費?)。
十、聲請人稱每月必須支出「日常用品費用1,500 元」,請檢附 相關單據,說明該每月支出之「日常用品」內容細目、個別 花費數額及支出之必要性為何?
十一、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 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 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 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



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 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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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