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50號
PCDV,107,司聲,450,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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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相 對 人 王陳月娥(陳貴全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詹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
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聲字第一0九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壹張(債券代號:A02102),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 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99 號裁定,提供10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 台幣6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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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