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750號
PCDV,107,司票,2750,2018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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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台媚時尚舒壓會館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宛妤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十二紙,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十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宛妤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 正,因相對人林宛妤簽發系爭本票時未成年,請補正經其全 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發本票之相關文件,聲請人已於107 年 5 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 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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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